海外商户每年向澳大利亚消费者出售价值超过75,000澳元的可征税商品(包括低价值商品)将需在澳大利亚税务局(ATO)登记商品及服务税并按季度交纳税款。
过去几年,澳大利亚在线购物交易量稳步增长,海外零售商收获颇丰。这种趋势预计将持续,为那些继续在澳大利亚市场建立品牌忠诚度和知名度的零售商提供更大的机会。来自《NAB在线零售指数》的数据显示,截止至2017年3月,澳大利亚人网上消费额为220亿美元,比上一年度同比增长9%。
这项新法规将确保消费者进口的低价值商品与来自澳大利亚境内的商品享受同样的税收待遇。这将意味着在本土企业和其全球竞争对手之间营造一个为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因为无论产品的价格高低,澳大利亚本土供应商都已经被要求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中国企业向澳大利亚出口各种各样的商品和服务,惠及澳大利亚企业和消费者,”澳大利亚税务局助理局长凯特•罗夫(Kate Roff)表示。
“对于澳大利亚消费者来说,从中国商家处购买商品与从本土商家处购买同样便利。我们致力于确保来自中国和其他国家的供应商和平台了解这项新法规的内容,并认识到该项法规非常易于遵守,”罗夫表示。
澳大利亚对大多数在境内销售或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都征收10%的商品及服务税。税费包含在消费者为商品和服务支付的价款中,由销售商代收后向澳大利亚税务局上缴。
通过顺应这些变化,跨国企业就可以继续在这一快速增长的在线购物市场与澳大利亚消费者进行贸易。
符合下列情形的供应商将不受新商品及服务税的法规影响:
> 客户是可向供应商提供澳大利亚商业注册号(ABN)的商户,且已经在澳大利亚商品及服务税上登记注册;
> 商品为一系列低价值的商品组成且总价超过1,000澳元,并由同一货包发送至澳大利亚(此类商品将在澳大利亚边境征收商品及服务税);
> 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免交商品及服务税的商品(即商品及服务税豁免或已税品)。
若某一供应商通过线上平台进行销售,那么平台的运营商(而不是供应商)就可能需要缴纳这类销售的商品及服务税。在此情形下,在确定供应商是否应登记商品及服务税期间,此类销售不计入他们的商品服务营业额。
> 若供应商为退还商品提供退款,平台运营商则应该退还已缴纳的商品及服务税款。若运营商已经向澳大利亚税务局交纳商品及服务税,则可以在下一次商品及服务税返还中扣除相应的商品及服务税款。
此项措施要求提供进口服务及电子产品的供应商登记商品及服务税,并在与澳大利亚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将税款计算在内。此措施与其它于2017年7月1日的澳大利亚商品及服务税相关变更共同实施。本规定影响的服务与商品可能包括建筑或法律服务以及电影、音乐、应用程序、游戏、电子书、赌博和在线约会服务的传输或下载。
符合标准的国际供应商需登记商品及服务税。未履行新措施所规定义务的国际供应商将可能面临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