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针对知名化妆品“雅诗兰黛”的仿冒案件,法院判决包括公司和股东个人在内的四名被告共赔偿原告雅诗兰黛有限公司(下称“雅诗兰黛公司”)265万元。
· 案情简介:
雅诗兰黛有限公司(下称“雅诗兰黛公司”)是全球知名的优质护肤品、化妆品、香水和护发产品的制造和销售企业。凭借强大的品牌力和卓越的产品,雅诗兰黛品牌数十年如一日在美妆行业中屹立常青,但这同时也引来了假货制造商的关注。
本案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伊丽莎白枫叶/Elizabeth Maple leaf”品牌化妆品包装上,及相关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 “雅诗兰黛(英国)” “ESTEE LAUDER (UK)”等标识;产品外观模仿雅诗兰黛多款热销品。同时,被告在境外注册以“ESTEE LAUDER”为字号的空壳公司,将该公司作为“监制”或“品牌授权方”标注在产品上。被告还在多个平台虚假宣传其产品“是由雅诗兰黛(英国)集团打造的一款私人定制品牌”、“始创于1763年”、“一直是皇室御用,配方也一直是雅诗兰黛国际集团最高的保密级别”等。通过上述一系列操作,被告将其产品包装为国际大牌、高端奢侈品形象,使大量消费者上当受骗。
很多网络用户和消费者的留言,反映出无法分辨仿品的来源,而商家的有意误导进一步增加了欺骗性。
据了解,本案中涉及的这些仿冒品的利润颇高,仿冒品中普通单品的零售价格从一百多元至八九百元不等,同时仿冒的“白金级”产品价格更最高可达1600元,而这些商家委托代工厂加工此类商品的成本仅为几元至几十元一瓶。
雅诗兰黛公司早在20世纪80年代起就在中国于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注册了“雅诗兰黛”“ESTEE LAUDER”等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该等商标已经为消费者所广泛知晓,多次被司法机关和商标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雅诗兰黛公司通过长春、郑州等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该产品的线下销售店铺进行了查处,但各被告并未收敛,反而通过电商平台继续在线上大量销售该仿冒商品。因此雅诗兰黛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考虑惩罚性因素,判决被告承担265万元损害赔偿,同时判令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 裁判要点:
(1)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均通过第三方店铺网店销售。被告矢口否认该产品为己方生产和销售。然而,法院结合被告在行政查处中出具的承诺书、被告微信公众号宣传的商品与被控侵权商品的一致性、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的厂商名称、地址、品牌方、委托方、被委托方等信息、被控侵权商品的化妆品备案信息、被告委托加工时出具的授权书等证据,确认被告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
(2)本案两名自然人股东不仅在国外注册名称中带有“ESTEE LAUDER”的企业,同时在境内设立多个关联公司作为外壳,通过一次次成立、注销公司的手段,妄图利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法律制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对该股东个人科以重责,其必然会再次注销旧公司、成立新公司、改头换面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法院采纳了原告对两名自然人股东的行为、作用和意图等方面的举证和分析,最终认定其通过在境内设立多家关联公司并在境外设立公司的形式,利用各公司分工合作,共同生产、销售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主观上具有共同的侵权意思联络,客观上相互协作,构成共同侵权,应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对于赔偿金额的计算,原告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据了解,惩罚性赔偿是近年来我国立法、司法机关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引入的一项新的制度,会在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时,按通常损害赔偿的一到五倍加重其赔偿责任。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需要有证据能够精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等作为基数。本案中,尽管法院认为难以查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但法院仍然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各被告均从事化妆品行业,在应当知晓原告商标的情况下故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攀附原告的商誉,侵权故意明显,各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等,并将被告侵权的故意作为“惩罚性因素”予以考虑,判决被告承担265万元的损害赔偿(含合理费用)。
· 典型意义:
(1)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不断提高,获得了包括国际顶级品牌和知名跨国企业在内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广泛认可。本案判决作出后,雅诗兰黛公司表示,特别感谢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及本案审判团队,她们展现的国际化专业审判水平和中国法院独有的能动司法优势,给公司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2)本案在多个法律维度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判例参考,如在侵权商品通过第三方店铺销售的情况下,如果确认侵权行为实施主体;对于个人利用注册境内外空壳公司从事侵权行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如何精确把握个人在侵权行为中的地位及作用,追究其个人共同侵权责任;以及在不能准确认定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情况下,如何考量“惩罚性因素”,在酌定赔偿上限范围内核定较高的赔偿金额等。
(3)此案亦警示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需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仿冒品往往以莫须有的名目作为噱头,标注的商标标识和厂商信息亦可能并不规范,或者似是而非。建议消费者购买价格较高的商品时应尽量选择官方渠道,同时可在品牌官网查询或向品牌提供的官方客服热线核实。相信对本案的报道亦有助于帮助消费者增强对仿冒伎俩和了解和识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