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克时艰 | 应对疫情,商业银行董事值得关注的十个问题

  • 来源 安永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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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 2020-02-22 09:26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商业银行担当社会责任,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恢复生产,包括对受疫情影响客户提供优惠信贷支持和减免业务收费、开通抗击疫情业务绿色通道、加强线上金融服务力度、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在对外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同时,商业银行对内也需全面评估疫情的影响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在这个过程中,治理层的参与尤为重要。我们梳理了商业银行董事值得关注的若干问题,以供参考。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五大领域的十个问题:

一、业务运营

1、银行的各项业务是否受疫情影响而中断?银行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业务连续性?

银行需要对各项业务受疫情影响做出整体评估。以柜面业务为例,结合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商业银行普遍调整了网点营业安排,春节期间乃至后续各地相继复工之后,商业银行大多采取灵活办公的方式,通过网点轮流开门营业、调整营业时间、员工弹性上班等方式,既满足业务需求,也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与此同时,电子银行业务在这一特殊时期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不少银行主动加大线上业务的宣传力度。过去几年,银行网点智能化升级快速推进,不少网点业务的交易功能已经转至智能机具与线上APP运作。因而,此次疫情爆发,对传统的银行网点业务虽带来一定影响,但具体到各家银行所受影响程度不一。

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此次疫情发生之后,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尤其是重要业务是否出现运营中断事件,是否恰当处置?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出现无法及时履职的情形,是否有备份人员可用?这些都值得关注。

2、各项业务增长指标是否受到影响?银行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争取完成年度业务预算指标?是否需对年度业务预算指标进行调整?

疫情对部分行业和地区的企业造成较大影响,与此同时,也推动了线上零售、在线娱乐、医疗与生命健康等多个行业的加速发展。商业银行全年的各项业务增长指标,尤其是营业收入、利润的涨幅等是否受到影响,需要结合银行的业务结构、客户行业分布等众多因素进行动态评估。

此外,疫情以来,银行普遍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服务费用等措施为抗击疫情提供金融支持。相关措施对银行的整体息差收入和手续费收入有何影响?

通常各家商业银行都在年初召开了年度工作会议,对2020年度的业绩指标进行了分解落实。重大疫情发生之后,是否要对年度预算指标进行调整,尚待观察。除了关注在抗击疫情过程中,银行的哪些业务受到影响,哪些业务增长指标受到冲击外,董事更值得关注的是银行应对危机,采取了哪些措施,或者即将推出哪些举措,来调整年度业绩目标的实现路径。

二、风险管理

3、信用风险方面,疫情对哪些行业或地区的贷款质量造成了影响?银行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防控相应的信用风险?

疫情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湖北等地区企业造成较大冲击。尤其是小微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一些小微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但仍然需要支付工资、租金等,现金流吃紧,导致短期内偿还贷款能力下降,还款压力增加。此外,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按揭、信用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等个人信贷的还款预计也受到较大影响。银行是否从行业、地区、产品等维度对信贷资产质量所受的影响进行了评估?银行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防控相关的信用风险?

4、声誉风险方面,银行是否存在与应对疫情相关的负面舆论?银行在抗击疫情的同时对声誉风险采取了哪些管理措施?

疫情发生以后,官方媒体和自媒体对各个机构应对疫情的表现高度关注,银行应关注因经营、管理、服务等细节不到位而可能引发的舆情风险。例如,营业场所是否做好了人员疏导和疫情防控?是否向公众告知了疫情期间各网点的营业时间调整、业务办理变化?人工客服、银行网络是否畅通?是否过度营销而引发客户反感?是否做好员工情绪安抚等?针对以上风险,银行是否采取了应对措施?针对应对措施不到位可能产生的负面舆情,银行是否及时监控并作出恰当的回应?

5、合规风险方面,监管机构应对疫情发布了一系列的监管政策,银行是否响应监管引领采取了相关措施?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为抗击疫情提供金融支持,例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与此同时,各地政府、监管局也根据当地情况细化了措施,指导辖内银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例如,浙江、江苏等监管局要求银行对省内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在去年基础上再次要降低0.5个百分点;上海监管局鼓励在沪银行对于2020年6月30日前贷款到期但受疫情影响较大且难以按期还款的客户主动进行续贷,续贷期限不超过一年。

银行是否响应了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如何?是否因未能落实相关监管政策而导致合规风险?

三、社会责任

6、银行在抗击疫情、履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计划如何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

履行社会责任,关注银行社会责任践行和公司治理水平提升是董事的重要职责之一。面对本次疫情,董事需关注的方面:对内,是否做到对员工关爱、保护、落实国家疫情防控政策?对外,是否对抗击疫情提供援助,对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支持?与此同时,董事还需关注并讨论银行对本次疫情的支持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是否应纳入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环境社会管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如纳入,具体信息如何披露,如何量化?

四、财务报告

7、疫情对2019年度财务报告有何影响?该事项在年报中作为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是否在年报中进行披露、如果披露则披露内容将是什么?

银行需评估疫情对2019年度的财务报告的影响并作出恰当的处理和披露。从疫情发展的时间线来看:2019年12月8日,官方通报首例疫情病例;2020年1月21日,国务院批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武汉市“封城”;1月23日-29日,全国31个省份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冠疫情的全球性爆发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但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疫情发生后各地采取的限制人员流动、停工停产等防控措施对实体经济造成短期冲击,进而对银行的资产质量和营收等造成影响。相关措施是在2020年1月发生,但疫情最早是在2019年12月通报,银行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告过程中需要判断疫情属于资产负债表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如果是调整事项如何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如果是非调整事项,是否需进行披露以及需披露哪些内容?

8、银行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ECL)过程中如何考虑疫情的影响,包括对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和2020年1季报的影响?

根据新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规定,银行在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时不仅需要反映当前状况影响的历史信息(例如信用损失经验),还需要考虑未来状况的预测的影响。疫情对银行资产质量的影响可能滞后反映,仅基于当前的历史数据未必能体现疫情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董事需关注银行现有的ECL模型是否考虑了疫情的影响因素?银行是如何进行判断的、是否保留了相关的记录?

以下相关观点可供董事参考:

预期信用损失在性质上与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计量相似,因为报告日后的公允价值变化一般不会反映在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中的。因此,报告日后的武汉封城措施以及后续相关的防疫措施对经济活动的影响通常不会被视为预期信用损失计算的调整事项。

然而,预期信用损失是报告日信用损失的概率加权估计。因此,根据报告日的一系列预期确定预期信用损失,应使用当日可获得的信息考虑相关的可能发生的未来情景。因此,根据报告日可用信息预期疫情可能发生的未来情景的相关概率,如果影响金额重大,将反映在确定该日的预期信用损失中。

银行需要通过稳健的流程和适当的治理程序来整合相关信息,包括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以确保透明、一致地应用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要求。银行在作出判断过程中可考虑保留如下记录:

判断疫情影响的依据。如果认为疫情影响不重大,则基于重要性因素,可不需要其他详细的评估。

判断于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因为疫情出现,某些贷款组合存在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预期损失模型是否需要调整,及其依据。

判断于资产负债表批准日,疫情的影响是否重大,是否需要合适披露的依据。

9、2019年度的财务报告编制及审计是否受到影响?是否需向相关交易所或监管机构申请延期披露年报?

董事会整体共同对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此有必要通过与管理层以及审计师进行沟通,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计工作是否受到疫情影响,包括是否需要申请延期。

对于H股上市银行,根据2020年2月4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发布的《有关在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的旅游限制下刊发业绩公告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若由于受疫情影响,将无法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刊发经审计师同意的年度业绩公告,应尽快联系联交所商讨有关情况。如果初步财务业绩可以提供,但无法取得审计师同意,《联合声明》要求发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刊发尚未经审计师同意的初步业绩。为免疑虑,发行人仍需就相关事项咨询联交所。其后,香港财务汇报局以及香港董事学会也为董事发布重要建议及指引。详情请参阅相关安永刊物《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公布业绩怎么办?安永为香港上市公司解读刊发业绩新指引》和《应对疫情,香港上市公司董事和审计师需关注的要点及解析》。

对于A股上市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上市银行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对于非上市银行,根据原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年度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若受疫情影响无法在2020年4月底前披露2019年度报告,银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延期。

五、发展战略

10、疫情反映出数字化转型对银行的重要性,是否需对银行的当前的发展战略进行重检?

近年来,很多银行都将数字化转型作为支撑银行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或实现战略的突破口,通过加大科技投资,升级改造系统流程,提高在线业务处理能力;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加快网络金融业务创新和平台场景融合,实现在线获客、精准营销、智能风控等。

随着疫情的发展,为减少人员聚集,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很多银行将线下业务移至线上,通过互联网、手机APP、小程序来办理。通过这次突发事件,银行值得重新审视当前的数字化转型效果是否对银行应对疫情有所帮助?还有那些问题、短板需要关注?如何解决?是否需要对当前的数字化转型战略进行重检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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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克时艰 | 应对疫情,商业银行董事值得关注的十个问题

安永EY2020-02-22 09:26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商业银行担当社会责任,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恢复生产,包括对受疫情影响客户提供优惠信贷支持和减免业务收费、开通抗击疫情业务绿色通道、加强线上金融服务力度、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在对外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同时,商业银行对内也需全面评估疫情的影响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在这个过程中,治理层的参与尤为重要。我们梳理了商业银行董事值得关注的若干问题,以供参考。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五大领域的十个问题:

一、业务运营

1、银行的各项业务是否受疫情影响而中断?银行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业务连续性?

银行需要对各项业务受疫情影响做出整体评估。以柜面业务为例,结合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商业银行普遍调整了网点营业安排,春节期间乃至后续各地相继复工之后,商业银行大多采取灵活办公的方式,通过网点轮流开门营业、调整营业时间、员工弹性上班等方式,既满足业务需求,也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与此同时,电子银行业务在这一特殊时期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不少银行主动加大线上业务的宣传力度。过去几年,银行网点智能化升级快速推进,不少网点业务的交易功能已经转至智能机具与线上APP运作。因而,此次疫情爆发,对传统的银行网点业务虽带来一定影响,但具体到各家银行所受影响程度不一。

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此次疫情发生之后,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尤其是重要业务是否出现运营中断事件,是否恰当处置?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出现无法及时履职的情形,是否有备份人员可用?这些都值得关注。

2、各项业务增长指标是否受到影响?银行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争取完成年度业务预算指标?是否需对年度业务预算指标进行调整?

疫情对部分行业和地区的企业造成较大影响,与此同时,也推动了线上零售、在线娱乐、医疗与生命健康等多个行业的加速发展。商业银行全年的各项业务增长指标,尤其是营业收入、利润的涨幅等是否受到影响,需要结合银行的业务结构、客户行业分布等众多因素进行动态评估。

此外,疫情以来,银行普遍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服务费用等措施为抗击疫情提供金融支持。相关措施对银行的整体息差收入和手续费收入有何影响?

通常各家商业银行都在年初召开了年度工作会议,对2020年度的业绩指标进行了分解落实。重大疫情发生之后,是否要对年度预算指标进行调整,尚待观察。除了关注在抗击疫情过程中,银行的哪些业务受到影响,哪些业务增长指标受到冲击外,董事更值得关注的是银行应对危机,采取了哪些措施,或者即将推出哪些举措,来调整年度业绩目标的实现路径。

二、风险管理

3、信用风险方面,疫情对哪些行业或地区的贷款质量造成了影响?银行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防控相应的信用风险?

疫情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湖北等地区企业造成较大冲击。尤其是小微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一些小微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但仍然需要支付工资、租金等,现金流吃紧,导致短期内偿还贷款能力下降,还款压力增加。此外,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按揭、信用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等个人信贷的还款预计也受到较大影响。银行是否从行业、地区、产品等维度对信贷资产质量所受的影响进行了评估?银行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防控相关的信用风险?

4、声誉风险方面,银行是否存在与应对疫情相关的负面舆论?银行在抗击疫情的同时对声誉风险采取了哪些管理措施?

疫情发生以后,官方媒体和自媒体对各个机构应对疫情的表现高度关注,银行应关注因经营、管理、服务等细节不到位而可能引发的舆情风险。例如,营业场所是否做好了人员疏导和疫情防控?是否向公众告知了疫情期间各网点的营业时间调整、业务办理变化?人工客服、银行网络是否畅通?是否过度营销而引发客户反感?是否做好员工情绪安抚等?针对以上风险,银行是否采取了应对措施?针对应对措施不到位可能产生的负面舆情,银行是否及时监控并作出恰当的回应?

5、合规风险方面,监管机构应对疫情发布了一系列的监管政策,银行是否响应监管引领采取了相关措施?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为抗击疫情提供金融支持,例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与此同时,各地政府、监管局也根据当地情况细化了措施,指导辖内银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例如,浙江、江苏等监管局要求银行对省内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在去年基础上再次要降低0.5个百分点;上海监管局鼓励在沪银行对于2020年6月30日前贷款到期但受疫情影响较大且难以按期还款的客户主动进行续贷,续贷期限不超过一年。

银行是否响应了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如何?是否因未能落实相关监管政策而导致合规风险?

三、社会责任

6、银行在抗击疫情、履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计划如何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

履行社会责任,关注银行社会责任践行和公司治理水平提升是董事的重要职责之一。面对本次疫情,董事需关注的方面:对内,是否做到对员工关爱、保护、落实国家疫情防控政策?对外,是否对抗击疫情提供援助,对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支持?与此同时,董事还需关注并讨论银行对本次疫情的支持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是否应纳入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环境社会管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如纳入,具体信息如何披露,如何量化?

四、财务报告

7、疫情对2019年度财务报告有何影响?该事项在年报中作为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是否在年报中进行披露、如果披露则披露内容将是什么?

银行需评估疫情对2019年度的财务报告的影响并作出恰当的处理和披露。从疫情发展的时间线来看:2019年12月8日,官方通报首例疫情病例;2020年1月21日,国务院批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武汉市“封城”;1月23日-29日,全国31个省份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冠疫情的全球性爆发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但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疫情发生后各地采取的限制人员流动、停工停产等防控措施对实体经济造成短期冲击,进而对银行的资产质量和营收等造成影响。相关措施是在2020年1月发生,但疫情最早是在2019年12月通报,银行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告过程中需要判断疫情属于资产负债表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如果是调整事项如何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如果是非调整事项,是否需进行披露以及需披露哪些内容?

8、银行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ECL)过程中如何考虑疫情的影响,包括对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和2020年1季报的影响?

根据新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规定,银行在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时不仅需要反映当前状况影响的历史信息(例如信用损失经验),还需要考虑未来状况的预测的影响。疫情对银行资产质量的影响可能滞后反映,仅基于当前的历史数据未必能体现疫情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董事需关注银行现有的ECL模型是否考虑了疫情的影响因素?银行是如何进行判断的、是否保留了相关的记录?

以下相关观点可供董事参考:

预期信用损失在性质上与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计量相似,因为报告日后的公允价值变化一般不会反映在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中的。因此,报告日后的武汉封城措施以及后续相关的防疫措施对经济活动的影响通常不会被视为预期信用损失计算的调整事项。

然而,预期信用损失是报告日信用损失的概率加权估计。因此,根据报告日的一系列预期确定预期信用损失,应使用当日可获得的信息考虑相关的可能发生的未来情景。因此,根据报告日可用信息预期疫情可能发生的未来情景的相关概率,如果影响金额重大,将反映在确定该日的预期信用损失中。

银行需要通过稳健的流程和适当的治理程序来整合相关信息,包括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以确保透明、一致地应用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要求。银行在作出判断过程中可考虑保留如下记录:

判断疫情影响的依据。如果认为疫情影响不重大,则基于重要性因素,可不需要其他详细的评估。

判断于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因为疫情出现,某些贷款组合存在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预期损失模型是否需要调整,及其依据。

判断于资产负债表批准日,疫情的影响是否重大,是否需要合适披露的依据。

9、2019年度的财务报告编制及审计是否受到影响?是否需向相关交易所或监管机构申请延期披露年报?

董事会整体共同对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此有必要通过与管理层以及审计师进行沟通,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计工作是否受到疫情影响,包括是否需要申请延期。

对于H股上市银行,根据2020年2月4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发布的《有关在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的旅游限制下刊发业绩公告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若由于受疫情影响,将无法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刊发经审计师同意的年度业绩公告,应尽快联系联交所商讨有关情况。如果初步财务业绩可以提供,但无法取得审计师同意,《联合声明》要求发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刊发尚未经审计师同意的初步业绩。为免疑虑,发行人仍需就相关事项咨询联交所。其后,香港财务汇报局以及香港董事学会也为董事发布重要建议及指引。详情请参阅相关安永刊物《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公布业绩怎么办?安永为香港上市公司解读刊发业绩新指引》和《应对疫情,香港上市公司董事和审计师需关注的要点及解析》。

对于A股上市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上市银行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对于非上市银行,根据原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年度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若受疫情影响无法在2020年4月底前披露2019年度报告,银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延期。

五、发展战略

10、疫情反映出数字化转型对银行的重要性,是否需对银行的当前的发展战略进行重检?

近年来,很多银行都将数字化转型作为支撑银行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或实现战略的突破口,通过加大科技投资,升级改造系统流程,提高在线业务处理能力;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加快网络金融业务创新和平台场景融合,实现在线获客、精准营销、智能风控等。

随着疫情的发展,为减少人员聚集,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很多银行将线下业务移至线上,通过互联网、手机APP、小程序来办理。通过这次突发事件,银行值得重新审视当前的数字化转型效果是否对银行应对疫情有所帮助?还有那些问题、短板需要关注?如何解决?是否需要对当前的数字化转型战略进行重检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