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上午,突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包某等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包某等18人分别被处以一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突泉法院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此次宣判,还邀请到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书记、村主任、新闻媒体等60多人旁听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年初至本案案发,原科右中旗某嘎查党支部书记兼嘎查达的被告人包某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和家族势力,纠集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其儿子、亲属、组织村民等十八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先后有组织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条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包某某为维护其在当地的权威,利用手中权力和违法犯罪所得的巨额财产,对组织内成员用给予财物、施以利益、帮助逃避法律惩处等手段进行拉拢、保护;对和自己有矛盾的农牧民群众则采取恶意举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打压、迫害。
突泉县人民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包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0元,并处罚金410,000.00元,依法对违法所得4,149,153.99元予以追缴。其余17名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包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到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依法对相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对受理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开宣判,展现了我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阶段性成果,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充分彰显了我院坚决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要求的信心和决心。